家具產業是南康的傳統優勢產業、首位產業、富民產業和扶貧產業,歷經近30年的發展,從鐵板斧式的“草根經濟”發展到千億產業集群,創造了“無中生有”的產業發展新奇跡。2020年南康家具產業集群總產值突破2000億元,電商交易額突破600億元。南康家具交易市場面積超300萬平方米,位居全國三強,被商務部評為全國十強“電子商務示范基地”。
贛州市南康區家具協會成立于2006年4月,由南康區家具及配套企業自愿組成。多年來,南康區家具協會堅持以“團結、互助、進取、誠信、創新、共贏”為辦會理念,以“搭建橋梁、引領產業服務企業”為工作路徑,以助力家具全產業鏈平臺為工作重點,緊緊圍繞建設“全國乃至世界的家具集散地”的目標任務,充分發揮協會領導班子集體智慧和主動作為精神,當好橋梁紐帶,提升服務能力,引領產業發展,維護產業穩定,加強行業自律,搞好自身建設,勇于擔當、開拓奮進,推動南康家具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做了大量工作。
新時期,新長征,南康家具全新再出發。第三屆理事會將依托設計專業委員會、涂料與設備專業委員會、國際木材專業委員會、出口家具專業委員會、軟體家具專業委員會、辦公酒店工程家具專業委員會和南康家具力量俱樂部,在原創設計、智能制造、品牌打造,人才培養等方面全方位發力,圍繞南康家具“百城千店”全球戰略布局,朝著“有家的地方就有南康家具”的宏偉目標砥礪前行,奮力譜寫南康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新篇章。
截止:2021年2月,協會擁有會員企業791家,會長單位1家,常務副會長3家,副會長單位46家,理事單位148家,會員單位598家。下設分會20個,外聯張家港辦事處處。
贛州市南康區家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贛州市南康區家具協會是本區家具行業及其配套企業自愿組成的全區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本協會全體會員,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較快發展,為南康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贛州市南康區民政局,黨建領導是中國共產黨贛州市南康區家具產業促進局委員會,業務主管部門是贛州市南康區家具產業促進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贛州市南康區。
第五條 本會的網址:www.hdr-design.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
(二) 進行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開發和組織信息網,辦好行業刊物;
(三) 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產品質量檢測、開展行業評選和認證,培育和推薦品牌;
(四) 加強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配合辦好行業境內外展覽會;
(五) “請進來,走出去”,組織本會會員開展企業管理、技術培訓等活動,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應用,開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六) 聘請本會法律顧問,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向會員提供有償法律援助;
(七) 承辦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 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 營業執照復印件 ;
2.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
(三)入會申請由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
(四)會員按照規定自覺交納會費,收費標準:會長單位每年20000元;副會長單位每年10000元;理事單位每年5000元;會員單位每年1000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二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二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協會負責人產生的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名稱變更及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二分之一;
(三)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四)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以及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 300 人。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或者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2 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4。
第二十二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理事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一)負責人的調整;(二) 向會員代表在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審核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
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不超過50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秘書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第三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或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會)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部門派駐或推薦,不領取報酬;如設立監事會,則監事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派駐;
(二)監事的產生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四條 本會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區”、“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及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用于與本會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以本會名義召
的其他會議費用;
(二)本會舉辦的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的各項活動;
(三)本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獎金、社保、
勞保及差旅費等項開支;
(四)本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以及購置必要的辦公設
施和用品開支;
(五)編輯、出版刊物及資料的費用;
(六)本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與本會有關的其他正當開支。
第五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四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9 年8月4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南康區家具協會第三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名單 | 201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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